教學與行政

全國夏季學院 經費報帳注意事項(113.11.20更新)


  1. 全國夏季學院依據最終修課人數判定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及配給教學助理數量與薪資;修課人數不足15人課程停開

  2. 各項標準依「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規定,檢附正本單據核銷。

  3. 請依經費核定表所核定項目核銷,未列項目無法核銷,且各項目之間不可流用。

  4. 發票或收據抬頭請開立國立臺灣大學,統編為 03734301

  5. 除印刷費、課程耗材、雜支可先代墊,講座鐘點費及講者交通費請勿代墊。代墊請於核銷單據清單備註欄上簡述代墊原因及代墊人與計畫關係

  6. 採購單項物品單價超過5千元者,請先來信詢問確認是否可購買。若購買物品單價超過5千元,將列入「全國夏季學院」計畫之財產物,課程結束後,需交還本單位保管,購買時要注意。

  7. 各類領據,一旦有任何塗改,請經手人務必於修改處核章;若金額有誤,則須重簽領據。

  8. 款帳戶及手續費規定

1)    薪資類 (TA薪資、鐘點費):受款人須為所得人,並以所得人本人帳戶作為匯款帳戶。

a.  夏季學院TA、臺大師生:僅接受郵局、華南及玉山帳戶。
b.  請避免代墊鐘點費給講者;若有特殊原因代墊,除須於核銷單據清單備註代墊原因,並請提供代墊者帳戶,薪資代墊帳戶必須為郵局、玉山、華南。
c.  臺大專任教師才可提供郵局、華銀、玉山以外之帳戶報支薪資,並由匯款中扣除手續費

2)    印刷費 (受款人可為個人或廠商) 及講者交通費 (受款人為講者):

a.  個人郵局、華南及玉山銀行免扣手續費;廠商華南銀行帳戶免扣手續費。
b.  提供前述之免手續費以外帳戶須自付匯費30元,由匯款中扣除。


 

核銷應備資料及相關說明

 

 

【必備】正本單據憑證及核銷單據清單

核銷單據清單請至下載資源>各式表單>經費報帳表格下載範本後,依實際情況填寫。
請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核銷單據清單正本單據憑證以迴紋針固定,一同寄/送至全國夏季學院工作小組,進行會計核銷流程。

* 各類領據受款人須於簽章欄位【親簽】


 授課鐘點費

         * 參考行政院113年4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600號函,行政院核定修正「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及「國立臺灣大學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訂定。

* 檢附:授課鐘點費領據←請至下載資源>各式表單>經費報帳表格下載

金額部分請先對照【授課老師職稱/修課人數表】確認單節薪資再乘上授課時數

領據經手人及單位主管處不需核章

* 請依照學生人數及教師職稱,於領據中填寫對應之鐘點費。

全國夏季學院教師授課鐘點支給標準(每小時/元)
職稱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學生人數
15-50

805

870

925

1,080

51-75

939

1015

1,079

1,260

76-100

1,073

1,160

1,233

1,440

101-125

1,208

1,305

1,388

1,620

126-150

1,342

1,450

1,542

1,800

151-175

1,476

1,595

1,696

1,980

176-200

1,610

1,740

1,850

2,160

201以上

1,744

1,885

2,004

2,340


 

 TA支薪標準 (112/11/22 調整)

   * 助教工作費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暑期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之助教費支給標準,以「助教學術研究費/2」,以2學分課程為例,即25,060/2=12,530元(113.1.1)作基準,依修課人數作調整。

   *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全國夏季學院課程教師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課程教學助理。

* 已在教育部計畫下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無法領取本項薪資。

教學助理薪資

課程類別

全國夏季學院教學助理配置與薪資說明

 

1學分:6,265 /

2學分:12,530 /

3學分:18,795/

A類討論課

修課人數50人以上起,每增加25人可多配置1名教學助理,如下:

修課人數15-50人:配置1名教學助理;

修課人數51-75人:配置2名教學助理;        

修課人數76-100人:配置3名教學助理。

C類一般課

修課人數每增加100人可多配置1名教學助理,如下:

修課人數15-100人:配置1名教學助理;

修課人數101-200人:配置2名教學助理。

 

 講座鐘點費 (課程內外聘專家學者講座) 

* 檢附:1. 講座鐘點費(請至請至下載資源>各式表單>經費報帳表格下載)2. 具講座資訊之課程大綱或講座議程表

* 1學分及2學分課程以1人次*2節為限,3學分課程則為1人次*3節為限,每節50分鐘。

* 除台大專任教師 1,000元 / 節 外,其餘講者以 1,800元 / 節 計,請於領據附註講題、起訖時間。

* 領據經手人處由 TA 或課程教師核章。

 

 講師交通費

* 僅補助國內旅費;且講者 所屬學校/單位 與演講地點需跨縣市才可報支 (雙北視為同縣市)

* 不可報支計程車費。

* 檢附:

1. 交通費領據請至下載資源>各式表單>經費報帳表格下載範本

2. 演講當日車票票根或其他乘車證明 (去程及回程日期均需為演講當日。當事人於票根上簽名)

3. 具講座資訊之課程大綱或講座議程表

* 領據經手人處由TA或課程教師核章。

 

 印刷費及耗材

* 每課程依據第三階段選課人數作為補助標準, 修課人數50人以下補助10,000元,修課人數50人以上起,每增加25人可補助2,500元。

補助標準: 修課人數15-50人:10,000元; 修課人數51-75人:12,500元; 修課人數76-100人:15,000元,以此類推。

* 講義、手冊、資料等印刷裝訂與影印,實報實銷。為避免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不得列印書籍或開立書籍名稱之品項。

* 檢附:收據或發票 (包括電子計算機發票、二聯式及三聯式之收銀機發票/手開發票、收據

* 經手人於四週空白處備註「課號」(不可寫在抬頭位置處) 並簽名。

* 單張發票金額達一萬元(含一萬),請附估價單(估價單日期須在發票日期前)。

* 抬頭、統編位置請寫「國立臺灣大學」、「03734301」,其他字樣無法核銷。

* 單據需有清楚之單價、數量(勿以一式或一批呈現) 及品項,原收據若有缺漏,請自行於單據上加註蓋章或簽名確認。

* 碳粉匣、墨水匣為列管性耗材,無法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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